為提升臺鐵經營效能與競爭力,促進鐵路事業健全發展與永續經營,交通部推動將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」轉型為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」,並於113年1月1日正式掛牌成立。
另為落實政府「因歷史包袱所造成之債務由政府負擔」之承諾,依111年6月22日總統令公布之《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》第10條第1項規定,政府應移撥臺鐵局及其所屬機構經管之適足資產,由交通部設立基金,專責處理該機構既存之短期債務,並移入價值相當之資產以清償相關債務。
嗣經行政院於111年11月3日核定修正《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》,於交通作業基金項下增設具自償性之「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」,以承接前述債務及相關資產。
上架日期:
114-12-03
資料維護單位:
產管開發組
本頁最後更新日期:
115-01-22